財政部、證監會聯合發布!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對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監督管理,規范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行為,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近日修訂印發《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辦法》(以下簡稱《備案辦法》),明確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備案辦法》從內部管理、質量控制、執業人員等方面明確備案要求,將備案業務范圍調整為發行上市、信息披露等相關的資產評估報告,優化重大事項備案和年度備案有關規定,同時進一步健全備案退出機制。
把緊備案入口 堅持從嚴監管
資產評估機構為證券發行、上市、掛牌、交易及其他相關活動提供資產評估專業服務,為上市公司等主體提供獨立、客觀、公正的價值信息,是服務資本市場公平交易、公開披露的重要力量。
2020年,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聯合印發《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辦法》,明確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應向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備案,接受雙方監管。截至目前,共有證券評估機構279家,較2020年備案制改革前的69家增長了304%。
為適應全面注冊制下資本市場對高質量財務信息和評估執業水平的需求,《備案辦法》把緊備案入口、強化持續監管、暢通備案出口,集中解決證券評估機構未備案執業、超出勝任能力執業等突出問題,進一步發揮行業監管與市場監管、行政監管與自律監管的協同性。
備案業務范圍調整為發行上市、信息披露等相關資產評估報告
《備案辦法》結合資本市場監管實踐和市場主要關切,將備案業務范圍調整為發行上市、信息披露等相關的資產評估報告,范圍界定更加清晰,便于市場理解。
根據《備案辦法》,資產評估機構擬為下列八類證券業務活動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應當進行備案: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并上市;
2.發行公司(企業)債券、資產支持證券(ABS)、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
3.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發行證券;
4.上市公司、掛牌公司重大資產重組;
5.上市公司、掛牌公司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
6.其他涉及公開信息披露或引用的評估;
7.證券公司及其資產管理產品的評估;
8.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
另外,《備案辦法》將備案時點提前到承接業務前,明確證券服務業務活動中使用的資產評估報告由符合備案規定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提升未備案機構執業限制針對性。
明確內部管理、質量控制等備案管理要求
《備案辦法》明確,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符合六方面要求:
1.內部管理規范,已建立人員管理、財務管理、業務管理、技術標準和信息化建設等內部管理制度并且運行良好;
2.質量控制體系健全并且運行良好;
3.具備與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相匹配的執業人員;
4.按照資產評估機構職業風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提取職業風險基金或者購買職業責任保險;
5.資產評估機構及其相關人員誠信記錄良好;
6.備案材料齊備,相關材料和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按照業務環節分為首次備案、重大事項備案、年度備案。《備案辦法》增加首次備案現場核驗安排,加強入口管理——首次備案經審閱材料完備且符合規定的,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對相關資產評估機構組織開展現場核驗。
另外,《備案辦法》增強持續備案要求,優化重大事項備案和年度備案有關規定,加強對機構證券執業情況的持續關注,督促問題機構持續整改。
完善證券評估機構“有進有出”機制
《備案辦法》進一步健全備案退出機制,明確依法終止營業、自行申請注銷證券備案、虛假騙取備案等退出情形,完善證券評估機構“有進有出”機制,推動形成市場化篩選及科學管理格局。
具體來看,已備案的資產評估機構出現下列八類情形之一的,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注銷其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并予以公告:
1.資產評估機構依法終止;
2.被省級財政部門注銷資產評估機構備案;
3.自行申請注銷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
4.首次備案后任一完整自然年度未出具證券服務業務資產評估報告;
5.未按規定完成重大事項備案或者年度備案,經責令改正仍未備案;
6.備案材料或者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7.資產評估機構被處暫停或者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受到停業處罰的;
8.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備案辦法》建立整改公告機制。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對于未能滿足備案要求的資產評估機構,要求其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并自整改結束起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報送整改報告。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向社會公告,持續關注相關資產評估機構整改進展并實施重點監管。對于新老辦法銜接,在附則中對已備案證券評估機構作出一年的過渡期安排。
記者:徐貝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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