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第七期│離職員工領不到失業金,單位要賠嗎?
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2007修訂)》第十三條,對于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勞動者,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其中第二點,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往往是考量的關鍵因素。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的《北京市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實施辦法(試行)》(京人社評發〔2024〕17號)第五條的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況:(一)勞動(聘用)合同到期終止的;(二)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三)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四)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五)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勞動合同終止的;(六)勞動者本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離職時,單位需要進行減員,在社保系統中填寫離職原因,現實中存在部分單位將被動離職勞動者離職原因填寫為勞動者主動離職,導致勞動者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2007修訂)》第三十一條、《北京市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實施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失業人員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賠償造成的損失。
基本案情
仲裁
2023年3月20日,趙某以甲公司為被申請人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裁決:1.如實在社會保險系統中填寫離職原因(趙某非自愿離職/非主動離職);2.請求裁決甲公司支付自2023年1月6日起按照2088元每月,自2023年2月1日起按照1176元每月至開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并如實在社保系統填寫離職原因之日的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費損失,暫計算至2023年3月20日合計7572元(2023年1月7日至2023年3月20日失業金1月25天,2月,3月20天5220元,醫保損失費2月及3月2352元)。
當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因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受案范圍決定不予受理。
一審
結合雙方證據及庭審情況,法院認為趙某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但因甲公司原因造成其未能于2023年2月至4月期間領取失業金,現其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實際領取的失業金少于應領取的金額。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或不按規定及時為失業人員轉移檔案關系,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影響其再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
故法院對趙某主張的由甲公司賠償其2023年2月至4月期間的失業金損失予以支持,具體金額以法院核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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