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第九期│關于許諾銷售的認定
銷售是一項司空見慣的活動,而許諾銷售往往在表現方式上更加多樣化,因此在認定上有些困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20修正)第十八條規定,專利法第十一條、第六十九條所稱的許諾銷售,是指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一般來說,許諾銷售需要從目的、方式、內容方面進行綜合認定。
許諾銷售行為的目的是實際銷售,許諾銷售的產品應處于能夠銷售的狀態。許諾銷售的方式包括在網站中展示、散發產品宣傳冊、在展會上展出實物、在櫥窗或者貨架上陳列等多種方式。許諾銷售的內容涉及具體的產品信息,往往包括產品的型號、價格、生產廠家、銷售渠道等。產品價格信息并非許諾銷售行為的必備內容要件。宣傳信息中包含產品外觀、性能、購買方式,即使不包含產品價款,亦可認定構成許諾銷售。
下面看一例典型的許諾銷售侵權案例。
基本案情
意大利某機械股份公司系專利號為02829511.0、名稱為“用于破碎并篩分石頭的鏟斗”的發明專利的權利人,其發現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在“愛采購”“搜了網”“材料網”上發布的產品照片內容與專利產品相同,除標注數量、售價等信息外,還標注了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的商標,產地顯示為山東濟寧,同時還標注有產品的工作原理。
意大利某機械股份公司比對后發現上述電商平臺上許諾銷售的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產品的工作原理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相同,部分照片所顯示的產品上還標注有意大利某機械股份公司的商標,遂起訴要求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確認電商平臺上的照片系專利產品照片,并稱照片來源于互聯網;工作原理來源于該公司購買兩臺專利產品時獲得的產品說明書內容;電商平臺上關于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產品的商標、產地、數量的信息都是該公司為了銷售產品杜撰而來,均不真實,該公司實際上并無制造、銷售所展示產品的行為。
法院審判
該案上訴后,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制造、許諾銷售的破碎斗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該公司的制造、許諾銷售行為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害,其雖因涉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屆滿而無需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法律責任,但仍應根據意大利某機械股份公司的請求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故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終2021號民事判決:
一、撤銷一審民事判決;
二、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意大利某機械股份公司經濟損失90萬元;
三、山東某工程機械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意大利某機械股份公司合理維權開支2000元;
四、駁回意大利某機械股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觀點
關于電商店鋪相冊中陳列的產品圖是否屬于許諾銷售行為,應結合該圖庫系設置為公開瀏覽還是私密瀏覽,是否讓網頁瀏覽者產生經營者可能有此產品的聯想,以及權利人能否進一步舉證證明其瀏覽相應店鋪相冊產品圖后,聯系被訴侵權行為人提出產品購買需求時,后者承諾或現實銷售了該相同產品,使得店鋪相冊產品圖瀏覽者此前要約邀請的聯想得到證實等因素,確定該店鋪相冊產品圖的展示行為實質上已具有要約邀請的屬性,屬于許諾銷售行為。
因此,許諾銷售往往需要綜合認定,特別是非典型類型,一定要全面考慮,緊緊關注于銷售意圖的明確表示和行為的單方面性,無論許諾銷售行為是提出要約,還是提出要約邀請,只要存在明確表示銷售意愿的行為即可認定為許諾銷售。即使缺少有關價格、供貨量以及產品批號等關于合同成立的條款,甚至產品處于不能夠銷售的狀態,也并不影響對許諾銷售行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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