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聚焦 | 全國人大代表、公會監事長景柱:完善產權保護立法,對侵犯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的行為實行“同責同罪同罰”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也是民營企業長遠發展的‘定心丸’”。今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中國民間商會副會長、全聯并購公會監事長、海馬集團董事長景柱等提出《關于完善產權保護相關法律規定的建議》。產權保護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石,而產權保護的前提是依法保護。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中,仍然存在因所有制差異導致的刑罰適用偏差、侵權追責標準不統一、產權救濟效率不足等問題,制約著市場主體的信心與創新動力。
繼去年提出《關于整合有關刑法條文與罪名的建議》《關于加強民營企業內部腐敗懲治的建議》,景柱今年繼續呼吁從法律上平等對待國企民企,完善產權保護立法,對侵犯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的行為實行“同責同罪同罰”。
產權保護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石
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法治化程度越高,市場規則越清晰,交易就越安全,企業家的心理預期就越穩定,干事創業也越有動力。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了法治社會的導向,提出完善產權制度,依法平等長久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建立高效的知識產權綜合管理體制。這一重要部署有助于創造更加公平的市場環境,有助于穩定社會預期,將更好激發經營主體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

景柱表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我國刑法幾經修訂,特別是《刑法修正案(十二)》進一步加強對民營企業的平等保護,但目前仍然存在較為突出的立法不平等保護的問題,亟需以憲法為基礎,轉變“重公輕私”的傳統理念,對相關法律條文作出清理和修改。
整合有關刑法條文與罪名
景柱表示,例如現行《刑法》根據犯罪主體、侵犯法益不同,對侵犯不同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的行為作出了區分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貪污賄賂犯罪由刑法第八章專章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相關職務犯罪則散見于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之中,二者因犯罪主體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而對相同性質的犯罪行為規定了不同種類的罪名,刑責也不相同。
“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的財產非法據為己有,對于國企是按貪污罪處理,一般立案標準是3萬元,最高可以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對于民營企業則是按職務侵占罪論處,立案標準是3萬元,最高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景柱表示,在司法實踐中,民企人員與國企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的貪腐類犯罪行為,在定罪量刑仍有差異。

他表示,實際上,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均系貪利性經濟犯罪,均具有非法謀取經濟利益的動機,兩者在犯罪構成的主觀故意、客觀行為上具有相似性,但因財產所有權性質差異,兩罪在對財產保護力度上存在較大差別。現行刑事立法上“公私分立”的規定,弱化了對民營企業財產的保護力度。
2024年全國兩會,他提出《關于整合有關刑法條文與罪名的建議》,建議將貪污罪和職務侵占罪整合為貪污罪,將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整合為受賄罪,將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整合為挪用資金罪,并設置統一法定刑。
對侵犯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行為
實行同責同罪同罰
景柱表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對侵犯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的行為實行同責同罪同罰”的要求,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一步完善產權保護法律規定,對侵犯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的行為實行同責同罪同罰,以“平等保護、統一標準、系統治理”為原則,推動修訂《刑法》相關條款,統一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行賄罪和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等罪名的入罪量刑標準,取消對國有企業人員的特殊處罰規定,建立惡意侵權從重處罰機制,切實消除所有制歧視、統一法律尺度、強化執行剛性,提升法律威懾力。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修訂《刑法》相關條款納入立法計劃,加快調研論證,推動相關法律修訂與制度落地。

“習近平總書記在剛剛舉行的民營企業座談會上指出,堅決破除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各種障礙。”“切實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景柱表示,希望以競爭中性原則保護民營企業享受同等法律待遇,在法律和制度層面消除所有制差異,使民企和國企獲得平等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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