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施行!涉及金融機構的多個監管制度迎重要修改!
為做好金融機構有關監管制度與公司法的銜接,為金融機構貫徹落實公司法提供具體遵循,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記者注意到,《決定》主要修改內容涉及兩個方面:
一是修改《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監事會設置有關規定,明確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的,可不再設置監事會。
二是在《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中新增規定,強化對涉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關聯交易的管理,明確相關交易應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批準。其中,對于單筆及累計交易金額均未達到重大關聯交易標準的日常金融產品或服務,可簡化審議程序,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統一作出決議。
符合規定可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決定》修改《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設置監事會的規定,明確信托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的,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上述修改與公司法保持一致,機構可以結合自身實際,選擇繼續保留監事會履行職責或者由審計委員會履行監事會職責,有利于優化公司治理結構,提升內部監督的效率。
需要強調的是,對于擬由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不再設置監事會的金融機構,需履行相關公司治理程序,做好章程修改、人員選任等工作。
強化董監高相關關聯交易審議要求
原《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將關聯交易分為一般和重大關聯交易兩類,僅要求重大關聯交易報董事會批準。而公司法進一步強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要求與之相關的所有關聯交易均要報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
《決定》根據公司法最新要求,對《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作相應修訂。具體來看,在《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前述人員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以及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其他關聯關系的關聯方,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任職銀行保險機構發生的關聯交易,應經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批準,不適用本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免予審議的規定。
同時,在落實公司法要求的基礎上,結合行業實際情況,明確“前述關聯交易的標的為銀行保險機構提供的日常金融產品、服務等,且單筆及累計交易金額均未達到重大關聯交易標準的,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可對此類關聯交易統一作出決議”,進一步提升了相關要求在實踐中的操作性。
前述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對于新增的涉及董事、監事、高管的關聯交易審批要求,金融機構應當穩妥有序推進內部制度修訂、業務流程優化、系統改造升級等工作,切實加強關聯交易管理,防范利益輸送風險,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
明確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的情形
《決定》充分考慮行業實際和風險實質,明確了銀行保險機構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的情形。一是與關聯自然人單筆交易額在50萬元以下或與關聯法人單筆交易額在500萬元以下的關聯交易,且交易后累計未達到重大關聯交易標準的;二是一方以現金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或其他衍生品種;三是活期存款業務;四是同一自然人同時擔任銀行保險機構和其他法人的獨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構成關聯方情形的,該法人與銀行保險機構進行的交易;五是交易的定價為國家規定的;六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其他情形。
對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購買所任職機構的日常金融產品或服務,如一般性存款、購買理財、商業保險等,且單筆及累計交易金額均未達到重大關聯交易標準的,可以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對此類交易統一作出決議,免予逐筆審議。日常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具體范圍,由銀行保險機構結合自身業務實際確定。
將可能導致利益轉移的關聯關系納入規范管理
《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新增條款中的提到了“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其他關聯關系的關聯方”,銀行保險機構應如何理解和把握?對此,前述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銀行保險機構應結合業務實際,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把握,將可能導致利益轉移的關聯關系納入規范管理。
實踐中,銀行保險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同時擔任其他機構獨立董事,或在與銀行保險機構存在股權投資關系的機構(如《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關聯方,以及第二項所列關聯方施加重大影響的機構等)兼任職務的,原則上不納入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的規范范圍。但銀行保險機構與上述所列機構發生的交易,構成關聯交易的,應按照《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其他條款的規定執行。
記者:徐貝貝

全聯并購公會是2004年經全國工商聯批準成立、2012年經民政部登記注冊的非營利性民間行業協會。總部位于北京,行政主管單位為全國工商聯。
作為全國工商聯直屬的唯一金融屬性行業商會,全聯并購公會現擁有230余家理事會員和4000余名聯系會員,建立了法律、基金、標準、國際、并購維權、數字經濟以及信用管理、金融文化、金融科技、中小企業投融資等 21個委員會,為規范并購行業發展、促進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的深度結合、提升中國企業競爭力、促進中國企業參與全球并購做出了積極貢獻。
電話:010-65171198
網址:www.ma-china.com
郵箱:cmaa@mergers-chin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