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能源合作社 ,概念還是未來?
全聯石油業商會
新聞來源: 全聯石油業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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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5-05-21
在能源轉型的浪潮中,農村能源合作社正以其獨特的優勢和巨大的潛力,逐漸嶄露頭角,成為推動農村可持續發展與能源變革的重要創新機制和抓手。“農村能源合作社作為一種新興的合作模式和經營主體,已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得到實踐,雖然這種模式在我國尚未大規模嘗試,但其潛在的前景為我國邁向零碳能源未來帶來新的可能。”落基山研究所常務董事兼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李婷近日在接受《中國能源報》記者采訪時說。很多人對“農村合作社”耳熟能詳,但加上“能源”二字,將意味著什么?“它并非傳統農村合作社的簡單延續,而是在其基礎上融入了能源生產、消費和服務等多元元素的創新主體。”李婷說,“它不僅是我國‘雙碳’目標的實踐載體,更是全球能源轉型背景下體制機制創新的重要探索。”農村能源合作社被視為我國能源體制機制的一次大膽嘗試。李婷進一步介紹,農村能源合作社是由農村居民自愿組成、集體所有的合作組織,旨在共同開發、管理和利用農村地區的自然資源,其活動可涵蓋從能源生產、能源供應、能源消費到能源服務的完整價值鏈。“農村能源合作社的運營管理遵循成員自愿參與、集中決策、利益共享等核心原則。”落基山研究所鄉村碳中和項目主管李君表示,從國家政策層面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為農村能源合作社的設立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2022年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發布的《關于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明確提出,要統籌農村能源革命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培育農村能源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這充分體現了國家對農村能源轉型的高度關注與重視,為農村能源合作社的發展指明了方向。”農村能源合作社能夠充分調動農村社區的積極性,整合農村資源,構建靈活的能源生產與消費網絡。“與傳統農村合作社相比,農村能源合作社在推動能源轉型方面展現出獨特優勢。”李婷說,它能夠幫助農村對抗能源貧困,滿足當地能源需求,同時促進農村的綠色低碳發展。據落基山研究所發布《邁向共建共享的零碳能源未來——全球農村能源合作社的經驗與探索》,農村能源合作社在許多國家和地區能源轉型中扮演重要角色,已在有效整合本地資源、實現能源自主生產和消費方面取得顯著成效。比如,丹麥的社區熱電聯產模式在推動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方面成效顯著。其能源合作社通過整合社區資源,實現了能源的本地化生產和消費,不僅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還增強了社區的能源自給能力。從數據上看,丹麥65%的家庭熱力供應來自集中供熱,其中1/3的集中熱力供應來源于當地的能源合作社。日本的《關于促進農林漁業健康發展和諧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法律(農村可再生能源法)》明確了“將可再生能源發電利潤向當地社區返還”和“防止無計劃地開發可再生能源導致農業用地損失”兩條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基本原則,體現了將農村能源發展與當地民生和農業產業發展協同的理念。該法律還強調了前期可行性評估和開發計劃編制的重要性,倡導通過理事會的形式,吸納各相關方及專業人士,共同幫助和推動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開發。“值得注意的是,國外經驗只是提供了思路,在具體的政策設計和市場機制規劃中,還需要充分把握我國農村地域廣闊、資源稟賦多樣等特點,充分考慮我國‘大國小農’的國情,保證落地效果。”李婷強調。李君則建議,在集聚提升類村莊,農村能源合作社可以結合地區主導產業發展,加速能源轉型,推動村莊能源條件改善;在城郊融合類村莊,應注重支撐城鄉產業融合發展,提供可再生能源供應;在特色保護類村莊,需要在保持村莊傳統特色的基礎上,改善能源供應條件;而在搬遷撤并類村莊,農村能源合作社應關注新安置地區的新能源開發利用和基礎設施建設。盡管農村能源合作社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但在發展過程中也面臨諸多挑戰。李君表示,在政策支持方面,仍需進一步完善法規制度,明確農村能源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和準入資格,加強對合作社的監管和引導。“隨著農村老齡化、空心化現象的加劇,鄉村人才隊伍建設成為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關鍵。”李君說,通過加強農村能源宣傳教育,吸引農村青年和返鄉創業群體參與到農村能源轉型中來,建立一支高素質的鄉村青年能源人才隊伍。李婷強調,農村能源合作社在推進過程中,一定要把“收益共享”或者“將能源轉型紅利保留在本地”放在首要位置。比如,通過“固定租金+股權分紅+管理酬金”等多元組合,實現農村增收。“這是農村能源項目可持續發展的關鍵,也是此前不少農村可再生能源項目面臨的痛點。”對此,記者專門采訪了一位長期從事農村能源工作的業內專家,他表示:“大部分農村能源是在屋頂、土地、生物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如何讓農民從中受益,利益分配機制確實值得探索。”上述專家還建議,借鑒國外農村能源合作社的經驗要基于中國國情,做好相關試點示范,進一步加強相關制度、技術和機制探索。“以此為基礎,再根據不同地方的情況推動相關工作。”“農村能源合作社作為一種新興的合作模式和經營主體,其發展對于推動我國農村能源轉型、實現鄉村全面振興或產生變革性影響。”李婷說,農村能源合作社有望在我國鄉村全面振興的征程中開啟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