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第二十四期丨電商平臺專利侵權中的“通知——刪除”規則
在(2015)浙知終字第186號案件中,某烤公司是名稱為“紅外線加熱烹調裝置”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某烤公司發現永某工貿有限公司在浙江某貓網絡有限公司經營的某貓商城上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涉嫌侵犯其專利權,遂向某貓公司發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刪除、屏蔽等必要措施。然而,某貓公司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某烤公司的損害擴大。某烤公司因此將某工貿有限公司和某貓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要求二者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貓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接到權利人的合格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也未及時將通知轉達給被投訴的某工貿有限公司,導致某烤公司的損害擴大,應當與某工貿有限公司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通知 — 刪除” 規則的合規邊界與共同侵權的認定邏輯
一、“通知 — 刪除” 規則的核心要件——合格通知與必要措施
合格通知的形式標準
依據《電子商務法》及司法實踐,合格通知需包含:權屬證明(專利證書、年費繳納憑證)、侵權商品信息(鏈接、名稱)、初步侵權證據(如技術比對表、專利侵權分析)。上述案例中,平臺不得要求權利人提供超出“初步證明” 的司法鑒定或完整侵權比對。
平臺的“必要措施” 范圍
“必要措施” 包括轉送通知、要求賣家申辯、采取刪除?/?屏蔽等措施。對于發明專利侵權,平臺可采取 “通知 — 申辯 — 處理” 的審慎流程,但不得拒絕轉送合格通知(如某貓在上述案例中的格式化駁回)。
平臺的注意義務限于“形式審查”。審查權屬證明的真實性、侵權鏈接的存在性,而非實質判斷侵權成立與否。
二、共同侵權的認定——平臺過錯與因果關系的銜接
主觀過錯的類型化分析
共同侵權的主觀要件包括:共同故意、共同過失、故意與過失結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上述案例中,某貓作為專業平臺,明知專利侵權判斷的復雜性,仍未轉送合格通知,屬于過失;賣家直接侵權為故意,二者構成“故意?+?過失” 的共同侵權。
平臺的過錯表現為怠于履行法定的通知轉送義務(不作為),或明知侵權仍提供技術支持(作為)。
因果關系的擴張解釋
平臺未轉送通知,導致賣家未獲警示,侵權持續擴大,構成損害后果的間接原因。法院基于“義務違反 — 損害擴大” 的因果關系,認定平臺承擔連帶責任。
反之,若平臺已履行轉送義務,賣家仍繼續侵權,則平臺可援引避風港原則免責(無共同過錯)。
三、避風港原則的適用限制——防止權利濫用與過度苛責
平臺具有“最低限度審查義務”。平臺應對通知進行形式審查,確保權屬證明合法、侵權鏈接明確。對于明顯惡意投訴(如虛構專利),平臺可要求補充材料,但不得設置不合理門檻(如上述案例中的 “詳細技術比對” 要求)。
從保護權利人角度看,合格通知的轉送是維權的基本保障,避免平臺成為“侵權黑洞”。但是另一方面,平臺非專業技術機構,不要求其具備侵權判定能力,僅需履行程序性義務。對于賣家,其接到通知后可自行判斷侵權與否,平臺不介入實體爭議。
四、實務建議——構建 “通知 — 刪除” 的合規流程
從權利人角度,建議提供完整的權屬證明(如專利登記簿副本、年費收據)、侵權比對材料(圖文結合的技術特征對比);為避免籠統投訴,需明確指向具體商品鏈接及侵權理由。
從平臺角度,建議建立標準化的通知接收、轉送、存檔機制,確保48?小時內轉送通知并記錄流程;制定賣家侵權投訴的申辯規則(如?7?日內提交反證),逾期未申辯可采取下架措施。
在規則細化中實現多方共贏
平臺的避風港豁免以“合格通知的有效轉達” 為前提,共同侵權的認定需聚焦平臺的過錯與損害的因果關系。未來,司法實踐應進一步細化 “必要措施” 的操作標準(如轉送時效、申辯程序),立法層面明確平臺的技術中立邊界與合理注意義務。唯有在規則清晰、責任明確的框架下,方能兼顧知識產權保護、平臺創新與公眾利益,實現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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