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礦產資源法》開始實施
記者從自然資源部獲悉,7月1日起,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正式實施,對于規范礦產資源管理、促進礦業綠色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這次修改是礦產資源法時隔29年后的首次大修,是自然資源法治建設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一件大事。”日前在自然資源部舉辦的新聞通氣會上,自然資源部總規劃師魏莉華如是說。據介紹,新礦產資源法直面礦政管理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在礦業用地、開采戰略性礦產資源征收土地、探采“直通車”、礦業權收回補償等方面實現突破。
一是對礦業用地作出了專門規定。過去,不少礦業企業盡管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但在辦理用地手續時遇到難題,導致“礦合法、地不合法”。這是因為原先的礦產資源法沒有對礦業用地作出特殊規定,而將其視為一般工業用地。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對礦業用地作出專門規定:探礦可采用臨時用地,期限與探礦權期限一致;開采戰略性礦產資源可以依法征收土地,為礦業用地提供保障。
二是確立探采“直通車”制度。探礦階段需投入大量資金,成本大多需在找到資源進行開采后方可回收。原先的礦產資源法雖規定探礦權轉采礦權有優先權,但部分礦企仍擔憂拿到探礦權后無法及時轉為采礦權。對此,新礦產資源法確立探采“直通車”制度,明確探礦權人在登記的勘查區域內,享有勘查有關礦產資源并依法取得采礦權的權利。據記者了解,針對石油天然氣等流體礦產,新礦產資源法明確規定:勘查過程中發現可供開采的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的,探礦權人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后,可以進行開采,但應當在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取得采礦權和采礦許可證。
三是建立礦業權收回補償制度。新礦產資源法明確,礦業權期限屆滿前,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原礦業權出讓部門可依法收回礦業權;對于依法收回的,應當依法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除了上述三大突破,新礦產資源法還首次規定礦業權應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出讓,體現了堅持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理念。同時,新礦產資源法還結束了“一證載兩權”的歷史。過去,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既是物權證,又是許可證。新法落實民法典關于物權保護的規定,建立了探礦權、采礦權物權登記制度。
為實現“加強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目的,新礦產資源法還增加“礦區生態修復”一章,要求“因開采礦產資源導致礦區生態破壞的,采礦權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態修復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