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總工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全國工商聯聯合印發意見 指導和推動企事業單位依法依規開展民主管理工作
為適應勞動關系新變化和企事業單位高質量發展的新要求,近日,全國總工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全國工商聯聯合印發《關于加強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加強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的體制機制和能力建設,指導和推動企事業單位依法依規開展民主管理工作。
《意見》內容共6個方面、13個條目,包括健全黨領導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的體制機制、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深化廠務公開(企事業單位重大事務內部公開)制度、完善公司制企業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建立協商協調機制、強化組織實施等,要求各級廠務公開協調領導機構成員單位要統籌協調、增強合力,推動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黨政共同負責、部門齊抓共管、工會推動落實、多方支持參與的工作體制機制,持續推進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擴面提質、創新發展,推動各項工作落地見效。
《意見》強調,企事業單位是落實本單位民主管理的主體,企事業單位黨組織要把民主管理納入黨建工作總體安排和發展規劃,企事業單位工會負責落實具體工作。適應不同企事業單位規模,可以建立多層級職工代表大會和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并對企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內容和民主程序進行明確。同時,企事業單位應依法依規實行廠務公開,公司制企業應依法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意見》明確支持企業依法建立集體協商制度,鼓勵企事業單位通過民主議事會、協商懇談會、行政負責人接待日等多種形式和機制,與職工開展溝通協商。
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作為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是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具體體現。我國憲法、工會法、公司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都對企事業單位建立民主管理制度作出了規定,全國29個省(區、市)出臺了36部相關地方性法規,為企事業單位實行民主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此次《意見》出臺,是在借鑒吸收相關政策法規成果基礎上作出的統一要求,規范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的原則、程序、內容,充分體現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工作實踐經驗,實現制度的廣泛覆蓋和質量的有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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